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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五倍券暨高雄券綁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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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本行基於辦理下列業務之目的及蒐集來源,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公告於本行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之「高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附表」。
業務種類:存匯、授信、信用卡、外匯、有價證券、財富管理等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且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業務等。
蒐集來源: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等。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網址:
http://www.bok.com.tw/
)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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