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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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高雄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812-668
(三)網址:
www.bok.com.tw
(四)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五)傳真號碼:07-5565055
(六)銀行電子信箱:service@mail.bo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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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服務係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條款,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服務條款內容。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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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行動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下載貴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軟體,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私密金鑰」: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八)「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簡稱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交易安控機制,立約人每次交易須使用銀行系統所產生的動態密碼,該組密碼內容皆採亂數產生,每次均不同,且僅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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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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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立約人同意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存款、貸款、信用卡及個人理財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項目。
前項服務項目,以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立約人向貴行辦妥一切手續、完成連線,並自行變更初始密碼後,貴行即得提供立約人所有往來(含以前已存在及未來將存在之所有存款、放款、基金、黃金存摺、信用卡等往來)適用全部系統服務項目,除相關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需另外申請之業務外,立約人無須另外申請即可使用貴行網路服務新增之服務項目,但立約人如於貴行通知之日起7日內回覆拒絕使用者,貴行將暫停立約人使用新增服務項目。
貴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貴行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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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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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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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 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立約人有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貴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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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
立約人發出之電子文件,如經立約人依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週一至週五9:00~15:30;共同基金交易時間至15:00;惟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若該筆為台幣綜存定存交易將改於次日處理;外匯或基金等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行得於7日前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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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貴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如下,立約人並同意於臨櫃申請時繳納或授權貴行於進行交易同時逕自立約人之帳戶內扣款;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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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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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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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跨行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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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付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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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
(1)NT500元(含)以下轉帳:每一轉出帳戶各自動化服務(含ATM、網路ATM、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等)交易,每日合計得享一次免費優惠,逾優惠次數者,NT10元/每筆。
(2)NT501~1,000元轉帳:NT10元/每筆。
(3)逾NT1,000元轉帳:NT15元/每筆。
2.非個人轉個人/非個人帳戶:NT15元/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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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ML付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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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NT200萬元(含)內:NT20元/每筆;轉帳超過NT200萬元,每增加NT100萬(含),加收NT10元,未滿NT100萬元者,以NT100萬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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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匯付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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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NT200萬元(含)內:NT30元/每筆;轉帳超過NT200萬元,每增加NT100萬(含),加收NT10元,未滿NT100萬元者,以NT100萬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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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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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成功:NT50元/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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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ML憑證
(申請或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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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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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60元(或等值美金)/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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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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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100元(或等值美金)/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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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ML憑證晶片卡(憑證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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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700元/每張(於臨櫃申請時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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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OTP動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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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手機號碼:NT1元/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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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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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DBU及OBU外匯業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計收(註1、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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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購/轉換/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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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貴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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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外幣匯出匯款:DBU手續費依匯款金額0.05%計收,最低NT120元,最高NT800元,郵電費NT300元;OBU匯往他行手續費US10元,郵電費US10元;匯往貴行DBU手續費US10元。國外費用為OUR時,每筆另外加收國外費用,DBU依交易時匯率折算為新台幣計收,OBU折算為美金計收;國外費用需視各國外銀行收費標準而定,貴行得依實際發生狀況隨時調整之,立約人同意按國外銀行實際收取之費用,補繳不足之差額。
註 2:外幣匯入匯款手續費:DBU依匯款金額0.05%計收,最低NT200元,最高NT800元;OBU他行匯入手續US15元;貴行匯入手續費US10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使立約人得(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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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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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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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儘速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15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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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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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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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立約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或超過8分鐘內未執行任何交易或查詢時,貴行得自動將立約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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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18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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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5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20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立約人與貴行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利用電子文件辦理轉帳,其轉出係按無摺交易方式辦理,與憑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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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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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服務之其他約定條款,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經貴行依具體事證研判立約人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等不當使用帳戶情事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有終止契約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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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終止事由
立約人若結清於貴行之全部活期性存款帳戶,貴行得逕行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各項服務,惟立約人係以信用卡線上申請之網路銀行服務者,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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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帳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管理
立約人同意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登入密碼,使用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服務。首次登入網路銀行時,立約人應重設使用者代號及變更登入密碼,方可進行交易。立約人未於網路銀行或重製密碼單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重設使用者代號及變更登入密碼,或登入密碼輸入錯誤連續達三次(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合併計算)時,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服務,立約人應臨櫃重新辦理,或透過貴行提供之其他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或FXML憑證辦理線上解鎖或重設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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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處理
立約人利用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之各項掛失(如存摺、印鑑、金融卡等),其中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網路櫃檯及語音系統辦妥金融卡掛失者,即視為完成正式之掛失手續,立約人無須再至貴行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惟辦理金融卡以外之其他項目掛失者,貴行僅為暫時止付,立約人仍應於貴行營業時間內親臨櫃檯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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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服務一般約定條款之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服務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貳)個別約定條款
1
行動銀行服務:
(一)立約人需先向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方得於「高銀行動e點通」APP線上開通行動銀行服務。
(二)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或已約定之快速登入方式簽入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實際服務項目悉依貴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服務為準。
(三)行動銀行各項交易規範及服務設定(如限額、約定轉出轉入帳號…等)與網路銀行相同並合併計算,立約人於網路銀行所現有(含過去約定且尚未取消)或將來新增變更之各項設定及約定(如所約定轉出入帳號…等)均併同適用於行動銀行。
(四)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且立約人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
(五)立約人無法以同一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如同一時間重複登入者,後次登入可強制登出前次之登入作業(即採後踢前機制)。
(六)立約人如不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得自行登入網路銀行執行停用「行動銀行」功能。停用後,將無法透過行動裝置進行帳務類查詢及轉帳等行動銀行服務,惟立約人利用行動銀行辦理之預約轉帳,如屆至預約轉帳日雖已終止行動銀行,但未終止網路銀行轉帳服務者,仍不影響該筆預約轉帳交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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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依營業時間中受理當時之即時牌告匯率為計算基準,預約交易以付款日第一盤牌告即期匯率為計算基準;外幣間轉帳則依「轉換匯率」承作;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受理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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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U外匯交易申報:
(一)立約人進行網路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據實填報結匯性質。
(二)結購(含結購外幣存款及以新臺幣結購匯出)或結售(含結售外幣存款及匯入匯款結售)交易,若每筆或每日累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時,限使用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辦理,並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倘因法令變更、或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每年外匯額度用罄或未經中央銀行核准交易,立約人仍進行交易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参)轉帳作業約定條款
1
本服務所指轉帳種類含使用「交易密碼」執行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使用「FXML憑證」執行之電子簽章約定或非約定轉帳,及使用「OTP動態密碼/晶片金融卡」執行之非約定轉帳。「交易密碼」及「FXML憑證」將併同適用立約人於貴行「企業金融網」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及電子簽章轉帳等交易。
2
交易密碼連續輸錯達3次時,貴行即停止此服務,以維交易安全;如欲恢復使用,需採臨櫃或於貴行網站使用晶片金融卡、FXML憑證或語音服務密碼等方式重新設定。
3
電子簽章轉帳之「FXML憑證」係由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且須另申請「FXML憑證晶片卡」為該憑證之儲存載具,立約人須依貴行公告繳納憑證及憑證載具相關費用。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連續錯誤3次遭鎖卡者,應臨櫃申請重製憑證晶片卡,或密碼解鎖;若憑證載具密碼有遭他人知悉之虞,立約人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
4
OTP動態密碼具有「即時性、不可重複及使用一次」之特性,立約人收到「OTP」120秒內未使用者,該組密碼即失效,須重新操作後,另發送新動態密碼;輸入「OTP」連續錯誤3次時,貴行即暫停該OTP服務,如欲恢復使用,立約人同意依貴行之規定辦理。
5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含繳稅費及繳貸款本息)服務,須事先臨櫃以書面約定「轉出帳號」,如欲執行台幣非約定轉帳或台灣Pay交易者,該轉出帳號需併同申請附加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且使用「交易密碼」放行之非電子簽章約定轉帳,及「FXML憑證」放行之電子簽章約定轉帳者,另需臨櫃以書面或透過貴行網路銀行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惟立約人同意以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帳戸作為約定轉入帳戸,並以此條款作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6
申請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應詳予核對,貴行依申請之存款帳號登錄,不負責審核其帳號是否為指定存款人名義帳戶。
7
設定「約定轉入帳號」時,立約人僅可擇一採「歸戸方式」或「帳號方式」辦理,採「歸戸方式」者,轉入帳號一經約定,立約人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轉出帳戶(含現在及嗣後新增同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之轉出帳戸)均併同適用,無須就各轉出帳號分別約定轉入帳號;採「帳號方式」者,立約人需依各轉出帳戶別逐一約定轉入帳號。
若立約人選擇「歸戸方式」後,嗣後變更為「帳號方式」者,變更前約定之轉入帳號仍適用於立約人本人各轉出帳戸,變更後約定之轉入帳號則僅適用所約定之轉出帳戸;若立約人選擇「帳號方式」後,嗣後變更為「歸戸方式」者,無論是變更前或變更後約定之轉入帳號,均適用於立約人本人各轉出帳戸。
8
已經登錄之約定轉入帳號,如欲申請部分變更或增減,應由立約人就異動資料部分填寫申請書。
9
新臺幣轉出帳號,限為貴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包括支票存款帳戶),惟其轉入帳號,得為活期性(不包括公教儲蓄存款帳戶及行員退休帳戶)、定期性帳戶及他行帳戶,且不限為立約人名義之帳戶。
10
外匯業務:
(一)外幣存款轉帳:外幣存款轉帳限貴行帳戶間互轉,惟不同幣別之轉帳,限立約人之帳戶間互轉。
(二)外幣匯出匯款:
1.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幣匯出匯款,須另填「網路銀行/企業金融網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約定轉入帳號,且立約人同意「約定轉入帳號」設定方式一律採本服務轉帳作業約定條款第七條之「歸戸方式」,並以此條款作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2.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通匯行,得以任何方法或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得應立約人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貴行並得要求立約人先付部分款項,再行辦理。
3.立約人同意倘電報匯款於發送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重行、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因其他非 貴行所能控制原因所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受款人,或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協助辦理退匯、轉匯、重新匯款,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但若有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不在此限。
4.立約人同意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得以原幣或該行規定匯率兌換當地貨幣或其他貨幣,付款予受款人,或逕存入受款人之帳戶,立約人絕無異議。
5.立約人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立約人絕無異議。惟立約人欲負擔轉帳行扣取之費用,應另依貴行收費標準先行計付此項費用。
6.立約人同意本匯款作業,如經國外通匯銀行以受款人被列為恐怖組織或其所屬國被列為禁匯國家等事由,將款項予以扣押者,相關風險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
7.立約人同意匯款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行未能對外營業,交易成功之電文,於次營業日發送。
8.立約人同意網路匯款以發送ㄧ通電文方式辦理。
9.立約人於貴行DBU與OBU間存款轉匯,適用外幣匯出匯款規定。
(三)外幣匯入匯款解款: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交易,應俟該筆匯入匯款屆生效日,扣除相關費用後,始得依匯入匯款電文指示轉入立約人本人之帳戶,並限一次完成全部解款,如需分批解款,需臨櫃辦理。匯入匯款經解款後,如貴行未獲匯款行補償或有糾葛,立約人同意於接到貴行通知後,立即退還全部或超收之款項。
(四)立約人不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之質借交易。
(五)立約人同意自然人每筆外匯存款結購(結售)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1,000元(惟每日可承作一筆結售金額低於等值新台幣1,000元),每日所有以自動化服務承作外匯存款結購(結售)及幣別轉換交易筆數合計,各不得超過15筆。
(六)預約轉帳:
1.立約人同意其可預約自次日起算ㄧ年內之交易。
2.立約人同意預約轉帳交易以交易日第一盤牌告即期匯率為成交匯率。相關手續費、郵電費及國外銀行費用以該匯率折算為新台幣(DBU)或美金(OBU),由指定之帳戶內扣除。
3.立約人同意其預約轉帳時,應於交易日前ㄧ日備足款項,交易日若因存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致預約轉帳交易無法完成者,該次之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
4.立約人同意其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交易日前ㄧ日晚上12時(以本行系統時間為準)前完成取消。
(七)立約人同意台灣外匯市場中午12:00-14:00休市期間,同一客戶每一掛牌幣別結購/結售交易上限,各為等值美金10,000元。
(八)立約人同意與本行議定匯率之網路外匯交易,每月未交割次數達1次者,自違約次日起即暫停提供議價方式網路交易3個月,非議價之外匯交易仍可進行。
11
轉帳金額限制:
(一)台幣存款交易:每一轉出帳戸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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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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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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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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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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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各放行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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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其他自動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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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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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臨櫃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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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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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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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限額<br />NT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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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限額<br />NT300萬元<br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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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線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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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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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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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P
每月限額:NT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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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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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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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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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
每月限額:NT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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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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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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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P
每月限額:NT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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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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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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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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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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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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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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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ML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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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ML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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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臨櫃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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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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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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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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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交易如採ATM付款管道者:NT300萬元(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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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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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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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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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加計其他自動化服務轉帳【含ATM、網路ATM、語音、非以FXML憑證放行之企業金融網轉帳】及繳稅費,合計每日交易限額:NT300萬元;惟轉入自行本人帳戶,放寬為每日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
註2 :線上申請提高非約定轉帳限額 NT20 萬元 每筆、 NT20 萬元 每日、 NT50 萬元 每月,僅適用於即時轉帳。
註3:各項自動化服務【含ATM、網路ATM、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企業金融網】之跨行轉帳,如採「ATM付款管道」者,合計每日限額:NT300萬元。
(二)外匯業務交易:
1.「交易密碼」交易:
(1)立約人同意其每日結購(結售)之上限總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限未達等值NT50萬元。
(2)立約人所持有之外幣帳戶,如有轉帳之必要,立約人同意單一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NT200萬元。
(3)外幣匯出匯款(限自然人):
(A)以新臺幣結購匯出: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每日匯出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50 萬元。
(B)原幣匯出:每一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200萬元。
(4)前(1)、(2)、(3)目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交易密碼之交易金額併計,每一帳戶每日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NT300萬元;惟轉入自行本人帳戶,放寬為每日/每筆不得超過等值NT2,000 萬元。
(5)外幣匯入匯款:
(A) 匯入款項結售為新台幣: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每人(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解款金額,限未達等值NT50萬元。
(B) 匯入款項存入外幣存款:每一帳戶每次轉入金額,不得超過等值NT200 萬元。每一帳戶每日轉入金額,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交易密碼之交易金額併計,不得超過等值NT300 萬元。
2.「FXML憑證」交易:
(1)立約人同意每人(同一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結購(結售)之上限總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 服務辦理該交易者,限未達等值美金50萬元。
(2)立約人所持有之外幣帳戶,如有轉帳之必要,立約人同意單ㄧ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3,000萬元。
(3)外幣匯出匯款(限自然人):立約人同意單ㄧ帳戶每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2,000萬元。
(4)前(1)、(2)、(3)目與所有自動化服務採FXML憑證之交易金額併計,每一帳戶每日轉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3,000萬元。
(5)外幣匯入匯款:立約人同意其結售為新台幣併入(1)之金額限制,原幣存入外幣存款者,每人(同一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每日解款金額不限。
3.未成年已辦理戶籍登記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或持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限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
(三)黃金存摺交易:每一帳戶申購、回售及轉帳金額合計限額如下:
1.「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300萬元。
2.「FXML憑證」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3,000萬元;加計「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3,300萬元。
(四)基金交易:每一信託帳戶基金申購【含台幣信託及外幣信託,不含定期(不)定額基金申購】合計限額如下:
1.「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2,000萬元。
2.「FXML憑證」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3,000萬元;加計「交易密碼」交易,每日限額等值NT3,000萬元。
(五)新臺幣綜合存款戶存摺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金額,每次不得低於NT1萬元。
(六)同幣別外幣綜存活期存款轉存外幣綜存定期存款,或新台幣結購存外幣綜存定期存款,每筆金額不得低於各外幣定存開戶最低金額,定存期間依各幣別牌告天期。
(七)DBU人民幣交易之限制:
1.自然人結購(結售)人民幣外匯存款,及外幣與人民幣互換入戶,每日買(賣)人民幣限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整,日後如有變動,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2.自然人以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其對象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每日匯款限額,臨櫃加計所有自動化服務辦理該交易者,不得超過人民幣8萬元整,日後如有變動,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12
以下四類結匯案件,不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交易,立約人應親自臨櫃辦理:
(一) 立約人為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 立約人係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四) 立約人利用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