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出匯款約定書
(一)貴行得以認為最合適之任何方式為匯出匯款,除立約人另有指定外,
貴行並得以任何國外分行或通匯行為解款行或轉匯行。如因國外解款行或轉匯行所致之誤失,無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應協助追蹤、查詢,其國外銀行所收取之費用由立約人負擔,
貴行亦得向立約人收取查詢所需郵電費。
(二)立約人同意,倘匯款電文發送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接收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有跳行、模糊不清、殘缺或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匯款遲延送達或不能送達時,
貴行協助辦理退匯、轉匯或重新匯款時,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三)立約人同意
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得以原幣或當日買匯匯率兌換成當地貨幣,付款受款人,或逕入受款人之帳戶,立約人絕無異議。
(四)立約人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立約人絕無異議。
(五)立約人申請開立匯票,倘若事後向 貴行申請匯票掛失止付時,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匯票掛失止付手續費,另國外付款行辦理匯票掛失所收取之國外銀行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
(六)除本約定書約定條款外,立約人願遵守有關法令及銀行間之國外匯款慣例。
二、相關收費細節請參考 貴行官網金融服務費用專區「外匯業務手續費、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收費標準」一覽表。
三、防制洗錢特別約款
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包括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交易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貴行合理認定立約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婉拒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本交易或立約人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凍結交易款項),並調整帳務或逕行終止本交易:
(一)立約人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立約人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立約人不配合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立約人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立約人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貴行經立約人說明後遭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貴行依立約人交易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立約人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立約人取得聯繫,致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經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如有前項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單證相關條款或貴行規範婉拒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本交易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凍結交易款項),並調整帳務或逕行終止本交易。若立約人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立約人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自交易帳戶或交易款項逕行扣取;如致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立約人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立約人同意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
如立約人提供貴行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或受款人)時,立約人聲明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該第三人履行告知義務,並經其同意貴行得在與立約人往來之契約特定目的範圍內及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貴行涉訟或受有損害,立約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條款
立約人業已知悉下列貴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告知事項內容。
(一)貴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下列事項:1.非公務機關名稱2.蒐集之目的3.個人資料之類別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貴行基於辦理下列業務之目的及蒐集來源,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有關貴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立約人已自行詳閱公告於貴行網站『消費者關係-個人資料保護-告知義務』之「高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附表」。
1.業務種類:存匯、授信、信用卡、外匯、有價證券、財富管理等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且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業務等。
2.蒐集來源:立約人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等。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貴行網站(網址:http://www.bok.com.tw/)之『消費者關係-個人資料保護-客戶行使權利方式』查詢。
(五)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五、表單契據文件電子化條款
「立約人同意於立約人現在(含過去既有)及將來於辦理存匯、授信、外匯、信託、財富管理、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代理、黃金存摺及其他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以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作為立約人與
貴行間相關契約、合約、申請書及各項表單(下稱各項契據表單)之表示方法及保存方式,依各項契據表單作成及保存之電子文件及傳送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及書面簽署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同意就嗣後與
貴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承認該電子文件具有書面原本及書面簽署之相同效力。
立約人同意各項契據表單由 貴行以電子文件或網路公告等非書面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
貴行保存及列印之各項契據表單作為雙方約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