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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閱讀注意事項
Step2申請服務項目
Step3 個人基本資料
Step4 資料確認
Step5 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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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使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預約開戶」服務,請您詳閱下列應注意事項並填寫預約開戶各欄位資料,完成預約服務。
預約開戶注意事項
友善列印
本服務限本國自然人、本國公司(含獨資、合夥及行號)團體(大樓管理委員會戶不適用本申請管道),且於選擇往來之分行未開立各類帳戶為限。(不含授信戶及數位存款帳戶)
申請本行存款帳戶,悉依本行「
開戶總約定書
」條款辦理,請務必詳閱相關內容。
本行係遵循「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金融機構,若無法配合相關稅務身分之審查或開戶申請資料不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本行將無法受理線上預約開戶。
預約開戶資料登錄完成後,請於7個營業日內親持以下開戶文件至選擇往來分行臨櫃辦理:
本國自然人: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本國公司/團體:下列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第一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表、登記證明書/核准函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
【第二證明文件】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統一編號編配書及負責人之駕照、健保卡、護照等。
【防制洗錢徵提文件】實質受益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年報)。
※若未於7個營業日內親臨選擇往來之分行辦理開戶,則本次預填資料自動失效且不另行通知。
若您已有預約開戶尚未辦理,請先至分行完成開戶手續。
對於開戶與申請項目,本行保留准駁與否之權利。
未成年人開戶應注意事項:
應由父母雙方陪同辦理。
父或母一方無法陪同者,應由陪同之父或母攜帶他方之「授權書」陪同未成年人辦理。
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辦理者,應持父母親「同意書」辦理。
未成年人為轉帳發薪之需要,請持雇主出具之證明書,親洽分行辦理開戶。(本項申請管道不適用)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公司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本行基於辦理下列業務之目的及蒐集來源,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公告於本行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之「高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附表」。
業務種類:存匯、授信、信用卡、外匯、有價證券、財富管理等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且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業務等。
蒐集來源: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等。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網址:
http://www.bok.com.tw/
)之『消費者關係-個人資料保護-客戶行使權利方式』查詢。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為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我已詳閱及瞭解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且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申請寄送各項業務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同下列個人基本資料所載,未留存電子郵件信箱(e-mail)者則寄送實體對帳單至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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